伴隨著近年來經濟發展轉型升級,一些化工、冶金等傳統污染企業的搬遷或關閉,使工業污染場地問題凸顯出來。一片片未經修復的污染場地仿佛一顆顆定時的化學炸彈,一旦大面積爆炸,必將對國家和地區的發展與穩定造成難以估量的影響。因此,土壤修復勢在必行。
2014年5月23日,武漢漢陽漢江邊,原武漢農藥廠片區進行土壤修復治理。楚林攝/光明圖片/視覺中國
土壤修復須“慢工出細活”。勾犇繪/光明圖片/視覺中國
規模巨大的產業“蛋糕”
早在“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國家就將節能環保產業列為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之首,并把土壤修復作為環保產業發展的重點。不久前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對污染土壤的治理與修復提出了具體要求。據相關專家測算,“十三五”期間,我國土壤修復潛在市場會超過《大氣污染防治計劃》的1.7萬億元和《水污染防治計劃》的4.6萬億元,達到超10萬億元的規模。顯而易見,土壤修復將帶來一個巨大的市場。
面對一個新的可以“掘金”的大市場,眾多資本摩拳擦掌、躍躍欲試。“萬億元級規模市場”“發展初期的新興行業”,中國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貼著這些標簽步入了聯合國首個“國際土壤年”。
在許多人談論這個超10萬億元規模的巨大“蛋糕”該怎么分的時候,我們需要保持一種冷靜的、審慎的態度,甚至要感到擔憂:目前許多人只看到土壤修復市場這塊“肥肉”,卻忽略了伴隨的風險和責任。
據了解,當前,我國的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治理所使用的技術,基本上由國外引進。但土壤污染有其特殊性,由于土壤污染存在巨大的空間差異,導致我國的土壤修復不能直接照搬國外的工程技術。而目前,我國土壤修復技術仍停留在實驗室水平,缺乏經濟有效的土壤修復產業化成熟經驗,土壤修復面臨修復人才和技術短缺的問題,即便投入大量資金,也會因為技術不對癥而導致污染場地修復達不到預期效果。報載,我國某省投資二十多億元修復污染土壤,結果沒有取得相應的效果,問題的癥結在于當前的修復技術并不能夠滿足土壤修復工程和產業發展的要求。
亂象叢生的土壤修復市場
現階段我國土壤修復產業尚屬發展初期的新興行業,法律法規標準及環境管理框架體系缺位,導致土壤修復尚在起步卻已生亂象。
無序搶占市場。俗話說“沒有金剛鉆,不攬瓷器活”。但在當前土壤修復市場,有的“沒有金剛鉆,也攬瓷器活”。大量沒有資質、缺乏經驗與責任感的修復公司進入市場。為了在土壤修復市場“掘金”,在既沒專業人才和技術,也沒有設備和資金的情況下,憑關系承攬土壤修復工程,甚至先攬到工程再成立修復公司,工程拿到手后轉手交給別人去干。市場早已證明,凡是層層轉包的工程,往往都沒有好的質量。
惡性低價競標。當前土壤修復項目招標中存在著惡意壓價、低價中標的現象,有的已低于正常的市場成本。據報道,山東某項目地方政府的評估價為48萬元,其中成本價40萬元,利潤8萬元。而有的企業報價只有20多萬元,最后中標價竟然只有15萬元。這樣的土壤修復結果可想而知。
急于求成。所謂“慢工出細活”,土壤修復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有些場地的修復時間需長達數年。但是目前整個修復行業的節奏偏快,有些地方為了及早開發利用污染場地,希望土壤修復工程能立竿見影,往往只給短短數月的修復時間。
變身“土方工程”。由于一些房地產開發商急于開發工業企業退出的污染場地,而直接變成了“土壤修復承包商”,把污染場地修復變成了普通的“土方工程”,將污染的土壤一換了之,把受污染的土壤挖出來運到另一個地方進行填埋,其實是一種污染轉移。
凡此種種,不一而足。總體來看,我國土壤修復行業確實存在諸多亟須引起重視的問題,如果任由其存在下去,必將嚴重制約土壤修復市場的健康發展。
土壤修復應規范和引導
與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治理相比,土壤污染修復更具有重投資、重技術的行業屬性和隱蔽性、復雜性、長期性、累積性、不均勻性和難可逆性等特點。因此,要使這一新興的、潛在規模巨大的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必須加強規范和引導,把土壤修復作為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的良心工程來做。
在現實條件下,土壤修復不宜地毯式大面積鋪開,短時間內做大土壤修復產業不現實,應有選擇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復工作。對污染土壤要建立數字化檔案,統一管理,對不同污染程度的土地采用不同利用和修復方式;就城市污染場地修復來說,也應分輕重緩急有序安排,優先修復對公眾身體健康和工作生活形成現實影響的、具備較大商業價值的、有明確責任主體的工業污染場地。
土壤修復涉及房產公司、修復公司、檢測公司、各供應商等方方面面,不是哪個公司單獨可以完成的;涉及土壤學、農學、生態學、生物地球化學等多學科知識,也不是哪一類專家能單獨完成的;涉及環保、國土、住建、農業、林業等眾多政府部門,更不是哪一個部門所能監管好的。環保部門應切忌大包大攬,力避孤軍奮戰、唱獨角戲,要著力構建多部門參與、分工協作、職責明確的修復監督與管理體系。
要構建富有成效的土壤修復監管機制,應加大相關法規政策的執行力度。要創新工程監理與環境監理并行的雙監理機制,注重環境風險管控,阻止污染物再次遷移轉換。要構建并嚴格執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出臺并落實有關責任追究辦法。要構建土壤修復企業環境信用體系,放寬市場準入,嚴格市場退出,實行多部門聯動激勵懲戒,將社會責任感不強、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向社會公開,有的要永遠逐出土壤修復市場。
要本著“一次修復永久負責”的精神開展污染土壤修復,組織事后評估,嚴防事畢禍在。由專家團隊檢測認定修復是否符合標準,明確專家對自己作出的結論負責,避免專家驗收環節“放水”,確保污染土壤修復不煮“夾生飯”、不走過場,確保凡是通過專家驗收的修復場地都是放心地。